安慶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
安 慶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1號
《安慶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已經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安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 長 劉思魁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慶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改善和美化城市人民的工作、生活環境,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安徽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均按本規定執行。園林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以及小游園、街道廣場綠地;
(二)專用綠地: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住區內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苗圃、草圃、花圃等;
(四)防護綠地:用于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主管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林業、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支持。
第四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體系。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城市新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過去未達到規定指標的區域應逐步增加綠化用地面積。
第五條 城市具有勞動能力的居民和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履行綠化義務。充分利用城市空隙地、邊角地進行綠化,不斷增加城市綠化面積,提高綠化覆蓋率。
第六條 城市各項建設工程,應當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并將綠化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綠化工程與建設工程要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建設工程竣工后一年內綠化工程必須完工,并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驗收。
第七條 城市綠化的管理、養護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以及街道兩側的綠化管理、養護,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
(二)公路、鐵路、江河堤岸沿線的綠化管理、養護,分別由公路、鐵路、水利部門負責;
(三)單位專用綠地和單位營造的防護林帶的管理、養護,由該單位自行負責;
(四)居住區的綠化管理、養護,由住宅小區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組織有關單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負責,也可以由房屋產權所屬單位負責。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 城市市區樹木除單位和個人庭院種植、管理的歸單位和個人所有外,其他樹木一律為國家所有。
城市近郊區和規劃控制區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種植、管理的樹木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管理的樹木歸個人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 城市樹木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移植或損害。確需砍伐、移植的,須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補植或交納補償費。
第十條 因搶險救災確需砍伐城市樹木,有關部門和單位可先行實施,但事后要向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古樹名木(包括百年以上的大樹,稀有名貴樹種,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等)的重點保護,逐樹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記,劃定保護范圍。樹木所在單位也應確定專人管護,嚴禁砍伐、移植。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地和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確需臨時占用的,須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同意,并按規定限期恢復原狀。
因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而損壞樹木、花草及園林設施的,應賠償損失或負責修復。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風景區周圍興建污染環境的設施以及與園林景觀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園林設施的行為:
(一)在公園、風景名勝區毀林開墾,筑壩圍湖,采石起土,堆放物料,捕鳥狩獵,破壞水質、水源和風景資源;
(二)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化區域內焚火,擅自擺設營業攤位;
(三)攀折樹木花果,涂劃、損壞園林建筑、雕塑;
(四)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劃要求和規定期限完成綠化任務的,由市綠化委員會按應綠化面積每平方米每年收繳2元荒蕪費。
(二)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樹木或者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依照《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擅自移植或毀壞樹木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補植毀壞株數一至三倍的苗木。
(四)侵占、破壞園林綠地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按損壞花草樹木及園林設施經濟價值的二至五倍處以罰款。
(五)故意損壞城市綠化及其他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要努力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的政治、業務水平。對在園林綠化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 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縣縣城及本市其他建制鎮和風景區的園林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二年《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園林綠化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